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地质勘探、开采矿藏、开发地热、开凿试验井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塌陷、水源枯竭等危害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