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