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