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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