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