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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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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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
第六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办法。
第七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第八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鼓励社会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十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湿地保护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一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其他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
第十三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三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
第十五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五条 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省有...
第十六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六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
第十七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并采取相应...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
第十九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配水资源,并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
第二十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尚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规划可以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湿地公园规划。湿地公园规划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报原认定湿地公园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湿地公园的利用应当维护原有的自然生态及人文历史风貌,限制用作商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生产...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需要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湿地恢...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因湿地保护和恢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依法与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
第三十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湿地动态监测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林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保、水利、农业、城市园林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湿地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湿地建设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湿地建设、管理、保护和修复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林业或者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林业、国土资源或者水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占用单位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进行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在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
第四十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湿地保护规划,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