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配水资源,并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的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湿地生态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