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七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