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六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六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并设立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对湿地保护名录适时进行调整。
林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并设立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对湿地保护名录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