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六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六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并设立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对湿地保护名录适时进行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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