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四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