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二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其他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