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对湿地保护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