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三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三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红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