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