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尚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