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规划可以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