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林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保、水利、农业、城市园林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湿地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