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湿地建设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湿地建设、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调查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湿地资源动态监测;
(四)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科普教育;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七)制定污染、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八)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一)制定湿地建设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湿地建设、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调查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湿地资源动态监测;
(四)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科普教育;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七)制定污染、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八)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