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林业、国土资源或者水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挖沙取土的,处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三)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外围水系的联系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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