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在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