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湿地保护规划,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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