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湿地保护规划,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