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占用单位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进行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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