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