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湿地动态监测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综合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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