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