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四)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建设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
(六)擅自砍伐林木、挖沙取土、围垦、填埋湿地;
(七)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
(九)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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