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因湿地保护和恢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依法与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