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因湿地保护和恢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依法与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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