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需要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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