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从事与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湿地恢复方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申请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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