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