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05-31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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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 第三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负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活动... 第四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活动,解决烟草...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生产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 第七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 批发烟草制品,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批... 第八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零售烟草制品,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 第九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建立烟草制品购进、销售账目,并在... 第十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的外国卷烟和外销又走私进境印有专供出口的国产卷烟(以下统... 第十一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不得销售无供货标识的烟草制品,不得为生产、销... 第十二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购买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 第十三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统一收购,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严禁烟草公司、烟叶复烤厂、...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十四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十四条 市内跨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 第十五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烟草制品购货证明应当随货同行、货证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 第十六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市、县(... 第十八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涉及烟草专卖管理的重大问题,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一)非法生产... 第十九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和证... 第二十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未出示的,...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碍、拒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协助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生产、销售、使用...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工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工商、质监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出借、转让、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经营假冒...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或者煽动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真空回潮机、切尖打把机、润叶机、润梗机、烟用喂料机、打叶机组、烟用加料机、加香机、...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品价值的认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期、同牌号、同规格的合法烟草专卖品、合法进口烟草制品的市场...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