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未出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