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涉及烟草专卖管理的重大问题,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一)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假冒伪劣和非法渠道购销烟草制品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
(三)群体性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烟草专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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