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查处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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