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单据、账册、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和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存放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
(四)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单据、账册、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和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存放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
(四)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