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建立烟草制品购进、销售账目,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点亮证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