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一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不得销售无供货标识的烟草制品,不得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场地、储存、运输等服务和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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