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购买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储存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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