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十四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十四条 市内跨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在所在地的县(市)地域范围内运输烟草制品,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市)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购货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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