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零售烟草制品,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向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交通等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