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