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或者煽动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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