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出借、转让、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非法进口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违反烟草法律、法规被两次处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