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负责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海关、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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