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管道燃气初装、改装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用户,应当及时受理其申请,签订工程安装协议,并按照约定时限开通燃气。逾期未开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