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因燃气管道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影响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协助;同时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恢复供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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