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其他物质;
(二)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储存、销售瓶装燃气;
(三)违规处置液化石油气残液;
(四)擅自拆修或者改换瓶阀、检验标识和瓶体漆色;
(五)提供未标明其权属单位标记的气瓶;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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