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至少为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为单位用户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燃气燃烧器具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一并书面告知用户消除安全隐患。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