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在市政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市政燃气管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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