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层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设计、建设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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