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